(2017)豫15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豫15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茉莉审判员 方晓鹏审判员 韩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