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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樊城执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农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龚明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龚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执字第0010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龚明会,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枣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武汉农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龚明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龚明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自动履行(2011)樊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龚明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明会的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