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峰与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峰,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147号原告:吴俊峰,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大桥南。法定代表人:苏德义。原告吴俊峰与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吴俊峰以被告已为其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