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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钟培良与杨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培良,杨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220号原告:钟培良,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杨振强,男,4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钟培良与被告杨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钟培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培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培良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苗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