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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352号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14005D(3-4)。法定代表人:郭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敏,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育春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人民陪审员  谢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