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卫军与白健昌、白雅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军,白雅惠,白健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6971号原告:刘卫军,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雅惠,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白健昌,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刘卫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白雅惠、被告白建昌(以下一并提起简称二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与白雅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白建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之间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一区6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协议书》无效;2、白雅惠腾退涉案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白建昌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被告之母康锡云承租,康锡云去世后,原告与白建昌给付共同继承人补偿款后将承租人变更为原告。2014年9月26日,白建昌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让白雅惠无偿居住,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白雅惠辩称:1、原告所诉《协议书》无效的理由是原告不知情,是在白建昌隐瞒原告的情况下与白雅惠签订的协议,此说法不能成立。首先,原告与白建昌系夫妻关系,为得到此房屋的承租权两人共同、多次到我家进行协商,对我家提出的各项条件其夫妻二人是经过协商并相互知情同意的。且对于协议书中明确有“经姐弟协商二弟白健昌同意给予姐弟一定经济补偿后,二姐白雅惠有了新的住房后,由白健昌长期居住”的连贯条件说明,其中的经济补偿己在实际履行当中,虽然经济补偿没有一次性付清只给了一部分,但其余所欠补偿款的欠条也是由原告签署的,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是知情的。其次,对于该涉案房屋及原告作为新承租人的由来进行说明。涉案房屋的产权方是原电话局。涉案房屋是原电话局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政策性租住房,并不属于夫妻婚后买卖的商品房。涉案房屋最早承租人为白锡英,乃电话局退休职工,系白雅惠和白建昌父亲。由于白锡英年事己高,涉案房屋由白雅惠代替白锡英到原电话局申请下来的,承租合同也一直由白雅惠保管。涉案房屋自2003年8月申请下来后至今一直由白雅惠居住也是白锡英老人在世时同意的。白锡英老人在2005年去世后,由白雅惠征得白家所有子女同意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经原电话局变更为老人妻子康熙云,系二被告母亲。康熙云于2009年去世后,涉案房屋也一直由白雅惠居住至今。白锡英、康熙云两位老人在世时并未对此房今后的居住权立下遗嘱,事实上是由白雅惠一直居住。白锡英、康熙云共有子、女六人,白雅惠排行老二、白建昌排行老五,都系白家子女。2014年白家老大白雅玲回京(长期居住国外),在白建昌的要求下组织召开家庭会议提议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归属问题进行商议,白建昌为得到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多次带领其家人包括原告及其儿子到我家协商,并同时到其他姐弟家奔走谈条件,最终考虑到白建昌的实际家庭情况,在满足大家各自的条件下,同意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变更给白建昌。请法庭注意,是同意变更给白建昌。2014年9月26日,除白家老大白雅玲外(己出国),白家其余子女及相关家庭成员(包括原告、二被告、原告儿子),共同到原电话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在办理手续的当时,白建昌突然提出将承租人的名字写为其妻子即原告,理由是原告的所属单位可为涉案房屋报销供暖费。当时在场各位子女一度提出反对,不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原告,但在白建昌的一再坚持下,大家也考虑到白建昌与原告本是夫妻关系,承租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不想在公共场所吵闹给工作人员添麻烦等因素下勉强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名字。以上说明是为了证明,原告是参与了整个事件的,没有不知情的道理。2、通过上述可知,涉案房屋并非可买卖的商品房,是公有性质出租房,不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不存在夫妻一方单独处置就违法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白雅惠目前属于北京市居民无房家庭,目前正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此涉案房屋为白雅惠唯一住房。综上所述,白雅惠的此应诉说明全权依照事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白建昌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二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如下:“现有住房壹套(朝阳区垡头西里一区六号楼四单元202室),户主:康锡云(已去世)。经父母同意白雅惠长期居住。康锡云共有六个子女。经姐弟协商二弟白建昌同意给予姐弟一定经济补偿后二姐白雅惠有了新的住房后由白建昌长期居住,协议如下:一、同意原住户白雅惠无偿在此居住叁年(2015-2017年),等其申请下来经适房后搬走。如有变化,再协商。二、白雅惠搬走时,基本固定设施无偿留给白建昌。”2014年9月26日,白建勋、白雅萍、白雅惠、白建威、白建昌共同向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行政处房地产管理科提交《申请》,内容如下:“垡头西里一区6楼4门202号原户主康锡云于2009年11月17日死亡,其夫白锡英于2005年7月5日死亡。经家人协商同意将此房过户给刘卫军,家里没有任何争议,如有纠纷,一切法律责任后果自负。”2014年9月26日,刘卫军向白雅惠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今欠白雅惠现金贰万(20000、-)整。(叁年内还清)”。庭审中,白雅惠申请白雅萍出庭作证。白雅萍作证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承租,一直由白雅惠居住,父母去世后,大家商量将涉案房屋给白建昌,白建昌给其他人补偿,白建昌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卫军名下,几个兄弟姐妹都有异议,白建昌说刘卫军还在上班,可以报销供暖费,于是大家同意过户至刘卫军名下;其在申请过户当时不知道白建昌同意白雅惠居住三年的事,也不知道刘卫军对此是否知情。白雅惠还申请白建威出庭作证。白建威作证称涉案房屋是其父白锡英的,因为白建昌之子白栩峰有残疾,大家商量把涉案房屋给白栩峰,白建昌给其他人补偿,但因涉案房屋不能直接过户到白栩峰名下,得过户到白建昌名下,白建昌提出其已经退休,为了报销供暖费,要过户到刘卫军名下;二被告签订《协议书》时刘卫军在场,她同意让白雅惠居住三年。经询,各方均认可,相关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共同办理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承租权是具有遗产属性的财产性利益,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卫军名下,是由于刘卫军系白建昌之配偶,结合白雅惠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及证人证言,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其对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不知情不予采信,故其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和要求白雅惠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卫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刘卫军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佳人民陪审员 卢维东人民陪审员 杜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逢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