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92号原告: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三分场(贾家店村)。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暨本案原告:宋晓芹,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二旅社对面禾源农资门市。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宋晓芹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宋晓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宋晓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宋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宋晓芹负担。审判员 谷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