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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学诉被告洛阳大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忠、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洛阳大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忠,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196号原告李文学,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告洛阳大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辛振青,任公司经理,1979年7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丽京门1号。法定代表人徐秀丽,任公司经理,1990年5月17日出生,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徐国忠,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地址:孟津县白鹤镇鹤西村。个体经营者:周春娥,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学诉被告洛阳大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忠、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位于孟津县白鹤镇白鹤街西华阳明珠丽景广场商住楼700万元的房产及土地。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孟津县白鹤金鹤湾酒店位于孟津县白鹤镇白鹤街西华阳明珠丽景广场商住楼700万元的房产及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玉臣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