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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庞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26号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庞某,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511089518,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沙岭村251号。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的朋友谭某(在逃)欲乘坐出租车从胶州返回平度市区。但因谭某没有现金支付车费,谭某遂与马某(另案处理)商量好到达平度市区后以逃跑的方式逃避车费。当晚凌晨2时许,当谭某乘坐张某的出租车到达平度市区后,谭某又让马某上了出租车,待两人坐出租车到平度市济南路东段时两人以下车拿车费为由要求离开,张某则要求谭某留在车上,由马某去拿钱,双方争持不下。后马某电话纠集庞某、徐某等人持木棍赶到现场,在不支付车费的情况下欲强行让谭某下车,因张某再次拒绝,庞某等人遂对张某进行威胁且庞某持木棍打砸车的后挡风玻璃,谭某在车内也打砸车玻璃。张某遂驾车往西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因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石上,致使车辆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7625元。被告人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庞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庞某及马某、徐某赔偿张某人民币31500元,张某对庞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持凶器随意威胁、恐吓他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