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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李柱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李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1974年7月3日,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柱山,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李柱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振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振国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