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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军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军作出了西费征字[2016]第01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限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9341.00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6]第01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6]第012-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西费征字[2016]第01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