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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张立海、张勇、张海森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张立海,张勇,张海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负责人:宋建新,行长。被告:张立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海森,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被告张立海、被告张勇、被告张海森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诉。审 判 长  吴国红审 判 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