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贺德全、贺宗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德全,贺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德全,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宗新,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桥,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贺宗新儿子。上诉人贺德全因与被上诉人贺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德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