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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淑芹与侯孝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芹,侯孝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芹,女性,1954年2月15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侯孝凡,男性,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刘淑芹与侯孝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淑芹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侯孝凡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421执4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