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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颉丰义、高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颉丰义,高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颉丰义,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江坤,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陕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颉丰义因与被上诉人高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颉丰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高江坤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