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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先海与严月龙、张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海,严月龙,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90号原告:杨先海,男,汉族,1977年6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严月龙,男,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琼,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杨先海与严月龙、张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海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所属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严月龙名义登记购买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炳一区商铺予以查封;二、对以张琼名义登记购买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予以查封;三、上述保全事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赠与、转让、毁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