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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万琨与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琨,吕志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34号原告:吴万琨,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告:吕志军,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吴万琨与被告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吴万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万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吴万琨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