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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399号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杨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如明,该公司行政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洪义,天津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64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龙广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贾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