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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孟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孟涛,窦成成,张风湖,贾素春,窦国庆,刘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刘玉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威。被告:孟涛。被告:窦成成。被告:张风湖。被告:贾素春。被告:窦国庆。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诉被告孟涛、被告窦成成、被告张风湖、被告贾素春、被告窦国庆、被告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窦成成、被告窦国庆、被告刘敏,经询问,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无法提供公告送达的证明材料。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盖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