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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全义与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青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义,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青江,张密芳,河北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马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169号原告:王全义,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三村。营业执照编号:130528000010741。法定代表人:曹青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青江,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密芳(张密彩),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河北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一村。营业执照编号:130528000012160。法定代表人:马明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明秋,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义与被告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青江、张密芳(张密彩)、河北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马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青江、张密芳(张密彩)、河北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马明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义撤回对被告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青江、张密芳(张密彩)、河北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马明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9元,减半收取计8715元,由原告王全义负担。审 判 长  马 腾审 判 员  胡均锁人民陪审员  李伟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