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5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新旺、王继飞、周保元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旺,王继飞,周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53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新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王继飞,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周保元,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与张新旺、王继飞、周保元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新旺所有的苏A×××××牌号机动车一辆,但未能扣押到位,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耀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