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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查有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江志祥、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熊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有钦,江志祥,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熊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查有钦,男,1992年5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法定代理人:查学润,男,1963年5月7日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江志祥,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中岩路73号。负责人张文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环湖中路116号。负责人王莎,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金平,男,1988年10月28日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215号。法定代理人丁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查有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江志祥、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熊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永德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营养费、终身依赖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5458.4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已赔偿申请人533159.5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申请人车上人员险1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熊金平已赔偿申请人254840.47元。被执行人江志祥、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尚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依职权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的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工商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江志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了其收入情况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志祥有车牌号为川Z23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已扣押变卖处理,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执行情况已经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王发林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