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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光英等与董秀平 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英,张希娥,许义鑫,许义媛,董秀平,刘兰翠,马成英,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孙静安,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54号之一申请人:张光英(系许某之母)。申请人:张希娥(系许某之妻)。申请人:许义鑫(系许某之子)。申请人:许义媛(系许某之女)。被执行人:董秀平。被执行人:刘兰翠。被执行人:马成英。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静安。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安,总经理。申请人许义媛、许义鑫、张光英、张希娥与被执行人董秀平、刘兰翠、马成英、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孙静安、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静安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鲁E×××××)。查封期限为两年(2017年6月日至2019年6月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闫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