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4635钱洪元与张巧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元,张巧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635号原告:钱洪元,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巧真,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彪,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系被告的丈夫。原告钱洪元诉被告张巧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钱洪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洪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洪元负担。审判长  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