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甲,龚立娜,高长瑶,高玉军,梁合枝,高军旺,霍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4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高长甲,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龚立娜,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高长瑶,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高玉军,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梁合枝,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被申请人高军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霍怡春,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上列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长甲、龚立娜、高长瑶、高玉军、梁合枝、高军旺、霍怡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高长瑶提供房屋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长瑶名下1612004501011867166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