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枣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薄道来、李怀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道来,李怀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枣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薄道来,男,汉族,194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李怀合,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执行薄道来与李怀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芳执行员 许建奎执行员 杜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