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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甘肃省礼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3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贾某在礼县盐官镇新庄村村民王小兵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与一辆小型轿车轻微刮擦,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官中队执勤民警出警时,发现贾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14.8mg/100ml,后于当日18时许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贾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礼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贾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处、酒精测试及血样提取照片,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2057号鉴定文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押健康检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代理审判员  刘加莲代理审判员  赵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