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秀云、张海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云,张海平,王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305-2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云,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现英,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系被执行人张海平妻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现英银行存款2700元,由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王现英的收入75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款项10150元(其中借款10000元、利息15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复民字第6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