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福英、邓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英,邓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黄福英,女,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邓菊霞,女,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黄福英与邓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