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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55号被执行人:张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张锐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2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锐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