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陕西凯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陕西凯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荣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31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凯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荣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凯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94万元及利息4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张立家因投资资金紧张向原告多次借款,借款金额合计94万元及利息4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有被告公司印章以及法人、财务人员签字,一年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将被告凯荣公司诉至本院,但被告未取得相关工商登记,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果,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另,原告起诉状中姓名刘尊堂,系笔误造成,原告姓名应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应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焘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