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琳诉被告XX明、吴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XX明,吴莹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433号原告:马琳,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吴莹楠,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锋,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马琳诉被告XX明、吴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琳于2016年6月1日以其与吴晨明、吴莹楠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撤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至4780元,由原告马琳负担。审判长 徐治栋审判员 魏丹丹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