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美兴诉董巧灵、曾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董巧灵,曾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333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碧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董巧灵,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被告:曾琴,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巧灵、曾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巧灵、曾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