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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纪永山、吕德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山,吕德鑫,束海英,徐国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纪永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璞,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吕德鑫被执行人:束海英被执行人:徐国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吕德鑫、束海英、徐国娥银行存款或收入312250.01元(含执行费用4516.01元),或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