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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会存与梁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存,梁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666号原告:张会存,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梁正斌,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缺席)原告张会存诉被告梁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会存到庭参加诉讼,梁正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会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梁正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7600元。2012年2月15日张会存和丈夫马长彪在当地信用社贷款30000元,期限为2年。张会存将贷款贷出后出借给梁正斌,该笔借款利息由梁正斌清偿,但贷款本金至今未归还。其中2015年和2016年利息7600元梁正斌也未清偿。张会存丈夫马长彪于2012年11月12日去世。张会存多次向梁正斌催要,梁正斌于2017年1月9日出具给张会存借条一份,并向张会存承诺尽快偿还。张会存多次向梁正斌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梁正斌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5日张会存与丈夫马长彪向当地信用社贷款30000元后出借给梁正斌。张会存丈夫马长彪于2012年11月12日去世。张会存多次向梁正斌催要借款,梁正斌于2017年1月19日向张会存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长彪)张会存银行贷款30000元。张会存多次向梁正斌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张会存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其主张。张会存申请证人马某出庭当庭作证,证人马某陈述,她与梁正斌是夫妻,现在他们已离婚,她和张会存是姑嫂关系。2012年2月张会存夫妻向银行借款30000元,梁正斌和她是担保人,钱借出后张会存又将30000元借给她和梁正斌用了。证人马某陈述与张会存当庭提交的借条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张会存提交的借条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梁正斌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梁正斌向张会存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因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梁正斌理应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张会存要求梁正斌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会存要求梁正斌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张会存要求梁正斌承担借款利息76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正斌偿还张会存借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梁正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