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连国献、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献,王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连国献,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世兴,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连国献与被执行人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国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