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连国献、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献,王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连国献,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世兴,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连国献与被执行人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国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