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0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月乔与荣景奇恢复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0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荣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欠款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0执恢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化审 判 员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利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