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邓勇均、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任君、唐虎、王国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亮,邓勇均,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任君,唐虎,王国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亮,男,汉族,1997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勇均,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德才路。法定代表人:李庆文,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君,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唐虎,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审被告:王国均,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王明亮因与被上诉人邓勇均、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任君、原审被告唐虎、王国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王明亮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明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