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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宗金、曾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金,曾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异16号异议人:肖宗金,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曾庆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宗金与被执行人曾庆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异议人肖宗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肖宗金撤诉。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艺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