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某1与安某2、安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1,安某2,安某3,安某4,安某5,安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479号原告安某1,男,汉族,1937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某2,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某3,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某4,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安某5,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某6,女,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1诉被告安某2、安某3、安某4、安某5、安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道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某1负担。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