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自辉与郭艳玲、张旭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自辉,郭艳玲,张旭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自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艳玲,女。原审第三人:张旭德,男。上诉人刘自辉因与被上诉人郭艳玲、原审第三人张旭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自辉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自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自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自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