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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财保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友生、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友生,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海英,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昊,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何友生,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全力村。法定代表人:陈荣铭。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海英、王昊与被申请人何友生、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鄂0107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海英、王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友生、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少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