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铮与张树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铮,张树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侯铮,男,198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齐哈申,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人大工作人员,住址同上,��侯铮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张树礼(一审原告),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再审申请人侯铮因与被申请人张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霍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铮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撤销本院(2015)霍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的两笔借款25万元,侯学鹏已经偿还,并提交了于2013年3月11日给张树礼汇款163500元,2013年4月1日给张树礼汇款166000元的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壹份,侯学鹏记事本记录3页,以证明已经偿还借款。张树礼提交答辩意见称,侯学鹏未偿还过原审认定的借款金额,并提交了张树礼个人账本记录以证明侯学鹏的个人银行交易明细中的2013���3月11日所汇的163500元系由李树文作为借款人,侯学鹏为其保证担保的一笔借款;2013年4月11日所汇的166000元系远大彩钢于凤良作为借款人,侯学鹏为其保证担保的一笔借款,与原审认定的借款并非同一笔借款,而对侯学鹏的记事本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侯铮提供的新证据应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经听证,侯铮提举的侯学鹏个人银行交易明细中所体现的两笔款项与侯学鹏记事本中的记录以及张树礼账本中的记录相吻合,并非本案原审中认定的借款,而侯铮所提举的侯学鹏记事本中已偿还张老师10万元的记录,因侯学鹏生前与张树礼有过多笔经济往来,因此该记录不足以证明即是偿还本案原审认定的借款。综上,侯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包淑青代理审判员 李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