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乐乐与蚌埠市教育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乐,蚌埠市教育房屋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511号原告:王乐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蚌埠市教育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14986377-9。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原告王乐乐与被告蚌埠市教育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乐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