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陶应钧与陶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钧,陶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314号原告陶应钧,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陶瑜,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陶应钧与被告陶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应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瑜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0日被告让原告投资8万元到百川积分商城平台即可每天返还1%积分,返还133天截止,积分可以在平台商城消费和变现,并确保让原告成为平台商城的卖家,可以在平台上销售商品。如不能兑现,应一次性足额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补偿,利息计算至还清当日。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800元,2015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转被告8000元,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76600元。交完钱后,被告并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10000元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失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75400元及利息24615元,2017年3月13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原告陶应钧与被告陶瑜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下:一、只要陶应钧按照陶瑜的意思投资80000元以上到百川积分商城平台,每天返还1%积分,返还133天截止,积分可以在平台商城消费和变现,并且陶瑜确保陶应钧成为平台的卖家,确保陶应钧可以在平台上销售商品。二、如不能兑现承诺,应一次性足额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作为资金占用使用补偿,利息计算至还清当日。三、双方约定:有任何争议,均可向双方户籍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尔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10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被告800元、8000元,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30日、11月4日、11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转给被告66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承诺,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归还原告1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剩余本金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协议一份、手机微信转账记录2份、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单1份及原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共给付被告85400元,而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让原告成为百川积分商城平台卖家并每天返还1%积分,系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足额返还原告全额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当日。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归还原告10000元本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本金754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当庭陈述愿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以75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应钧本金754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7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