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云与被告刘长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477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刘红云诉被告刘长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3477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106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误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故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张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