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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樊孝新、艾照全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樊孝新,艾照全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527号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世纪观邸)。负责人:谭华,分公司经理。被告:樊孝新,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艾照全,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诉被告樊孝新、艾照全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