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礼常、张同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礼常,张同乐,张永尚,张礼松,杜文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恒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礼常,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同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永尚,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礼松,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杜文州,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礼常、张同乐、张永尚、张礼松、杜文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