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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83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翠珠工业区16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94547。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赢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晨,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