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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永爱与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304行初3号起诉人高永爱,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都金红,系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高永爱的起诉状。起诉人高永爱请求判决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支付起诉人高永爱房屋拆除的补偿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高永爱的起诉已超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永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惧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王璟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 丽 更多数据: